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,这在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4条第一款有具体的规定,如在民事诉讼中没证据或者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,由负起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分担有利后果。日前,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的一起缴纳劳动报酬案件当中,因原告证据反物质导致胜诉,15000元工钱只得决意。2018年5月,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招待了一名来自贵州省毕节市的农民工张某某,称之为其在钟山县某装修工地总承包水电加装工作,工程 完工后经承销,老板路某某尚能不出张某某人工费15000元。因无法当场兑付工钱,老板路某某写一张标明偿还时间的欠条递张某某收执,但多达偿还日期半年,经张某某的多次索偿,路某某并没偿还的意思。
在此情况下,张某某不得已向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救。案件法院过程中,钟山县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张某某获取的欠条原件,打印了多份复印件,指派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主办该案,刘律师根据张某某获取证据材料,老大其书写了诉状。随后张某某向钟山县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,拒绝路某某缴纳15000元工钱。
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开庭审理该案。在庭审过程中,法官拒绝张某某索取欠条原件时,张某某称之为原件因自己差点被水浸泡损坏无法获取,只有复印件和电话录音作为佐证。法院指出原告张某某对自己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,应该获取证据加以证明,其所获取的复印件和电话录音,无法辨别被告路某某尚能不出原告张某某15000人工费的事实,故原告张某某不应分担原告有利的后果。
最后,钟山县人民法院上诉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,15000元的血汗工钱化为乌有。该案例警告独自农民工的农民工兄弟,在遭遇拖欠的情况下,回头法律途径确保自己权益时,要留意适当交给好工资单、工作证、借条、欠条等证据,防止在诉讼中此类的悲剧再次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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